澳大利亚监管机构主张按金融功能监管加密货币,与美国、英国规则不同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主张基于金融功能而非技术对加密货币进行监管,计划将数字资产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ASIC强调应关注数字资产的实际功能,而非底层技术,这与欧盟MiCA和美国执法为主的监管方式形成对比。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表示,加密货币应受到与传统金融产品相同的监管,因为它们执行相同的功能。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的一位官员表示,监管机构应关注数字资产的功能,而非构建它所用的技术。

ASIC主张制定基于金融功能监管加密货币的规则。监管机构指出,尽管数字资产技术是新的,但加密货币与传统金融系统之间存在重大相似之处。例如,一些加密项目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代币来筹集资金,就像公司在传统市场中通过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一样。同样,人们使用稳定币就像使用其他支付工具进行交易和转移资金。一些加密公司甚至提供金融合约,允许交易者对冲价格波动或管理风险。

监管机构将使用这种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将不同的数字资产归类于证券法或支付服务监管之下,或决定它们是否完全不属于金融监管范围。采用功能方法可以减少监管漏洞的风险,并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更好的预期。

澳大利亚的政策制定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可能已经涵盖了大多数涉及数字资产的活动,但其他地区的立法者却不这么认为。例如,欧盟通过《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为数字资产创建了特定的规则手册,为不同的加密资产及其公司制定了法律。在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依靠执法行动和法院判决来监管加密货币。立法者也提出了新的法律,如《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来定义和分类数字资产。

澳大利亚的政策制定者希望在不断建整个金融监管框架的情况下创建监督机制,因此他们正在逐步将数字资产监管整合到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中。这种策略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提供关于现行法律如何适用于数字资产的信息。一个例子是ASIC通过ASIC信息表225提供的广泛监管指南。在这样的文件中,澄清了数字资产活动如何可能被纳入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定义中。

监管机构关注平台和投资者风险

该指南还指出了加密设置如何受到监管,考虑到围绕它们的服务,以及消费者在加密方面面临的许多风险是中介机构固有的,而非技术本身。例如,加密平台通常持有客户资产、管理数字钱包,并提供借贷和收益生成等服务。可能存在托管、治理和运营稳定性相关的风险。如果加密平台管理不善或倒闭,总有可能失去对资金的访问权限。因此,监管机构特别关注加密平台的运营方式以及它们是否遵守适当的法规。

澳大利亚也计划以类似的方式更新其法律。立法者提出了《公司法修正案(数字资产框架)法案2025》,作为当前金融法律的补充。它没有完全改变旧法律,而是为数字资产平台和为持有用户代币的平台引入了新的法律。这意味着,在实践中,提供交易平台或托管服务的公司可能需要遵守与金融行业其他部分类似的许可、行为和资产保护要求。然而,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将保持不变。

虽然这一体系仍在发展中,但监管机构表示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数字资产网络可以同时在许多国家运营。这可能使执法变得困难。一些数字资产网络声称是去中心化的,没有运营商。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仔细检查谁实际上控制和受益于该系统,以确定应在何处进行监管。

尽管澳大利亚的金融法规面临挑战,但很明显,他们的方向与更广泛的意识形态一致,即金融法规可以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逐步发展。这意味着,与其每次创建新的金融系统都必须改变所有现行法规,不如在新的背景下应用现有原则。如果这一过程继续良好发展,它可能为其他仍在试图确定监管数字资产市场最佳路径的司法管辖区提供一个模型。许多司法管辖区仍在试图确定平衡创新和监督的最佳路径。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不断发展的模型只是将新兴金融技术整合到传统监管制度中的一种潜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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